西藏自治区甘草和麻黄草收购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甘草和麻黄草管理,推动医药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农业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草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买卖麻黄草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等要求,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西藏自治区内(含藏青工业园区)注册的从事甘草和麻黄草收购、加工、销售活动的药品生产或经营单位。
第三条 甘草和麻黄草的收购、加工、销售实行许可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甘草和麻黄草收购、加工、销售活动。
第四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是全区甘草和麻黄草收购许可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印制、管理并授权发放收购许可证,并配合自治区公安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对甘草和麻黄草及其制品采集、生产、运输、销售等进行监督管理。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藏青工业园区
管理委员会受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委托,对属地内甘草和麻黄
草收购、加工、销售实施管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自治区经济和
信息化厅。
第二章 收购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和发放
第五条 甘草和麻黄草收购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购单位、经营范围、收购计划、发证时间、发证单位、有效期限等。
第六条 申请甘草和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甘草和麻黄草专用储运条件,且储存区域具备必要的安全监控和防火防盗装置;
(二)具有在有效期内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执行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三)制定甘草和麻黄草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并配备中药材质量管理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具备收购资格的企业,申请办理甘草和麻黄草收购许可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药品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五)中药材质量管理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
(六)甘草和麻黄草储运条件、管理规章制度、合法合规经营承诺书等佐证材料。
第八条 甘草和麻黄草收购许可初次申请每半年受理1次。初次申请单位于每年4月1 日前或9月1 日前,向县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请,并通过自治区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报告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县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报送至上一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藏青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藏青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根据申请,联合属地有关部门现场审核,报请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复核。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复核后,发放甘草和麻黄草收购许可证,并通过国家信用管理系统公开。
第九条 甘草和麻黄草收购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收购活动的,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在原证有效期届满前 60日内,持原证向县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年检审核申请。由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藏青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联合属地有关部门年检审核,换发许可证。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藏青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换发许可证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备案。
第三章 收购许可证的管理
第十条 甘草和麻黄草收购单位应当限于最小处理目的申请年度收购计划,并在年度收购计划内向持有采集许可证的法人或个人进行收购,严禁超出收购计划开展甘草和麻黄草收购、加工、销售活动。
第十一条 收购许可证持证单位申请年检收购许可证,不得超出申请期申请、不得超过上年度收购计划量申请。超期申请或超计划量申请换证的单位,按照初次申请流程申请发证。
第十二条 收购许可证持证单位要加强甘草和麻黄草购、销、用、存管理,建立相关管理台账并留存3年以上备查,保证来源清楚、流向可查、流程可溯。对无证或超过核定采挖量采挖的甘草和麻黄草一律不得收购。收购的甘草和麻黄草只准许在加工、销售范围内使用。
第十三条 收购许可证持有单位不再从事甘草和麻黄草收购活动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所在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藏青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收购许可证由发证单位收回并销毁。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藏青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收回并销毁许可证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备案。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倒卖、转让、出租、出借甘草和麻黄草收购许可证。
第十五条 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藏青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建立甘草和麻黄草“月跟踪、季调度、半年检查”管理制度。对企业甘草和麻黄草结存情况,每月进行跟踪统计,每季度进行调度分析,每半年联合属地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进行一次检查监督,总结工作情况,并于每年6月10日前、12月10日前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
第十六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要加强与公安厅、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按照职能,对收购许可证持有单位收购计划执行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检查结果要通过信息公开形式进行反馈。发现违法违规、不服从监管等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查处,取消收购许可证,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负有甘草和麻黄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1日。
附件:1.甘草和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申请表
2.甘草和麻黄草收购许可证年检审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