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全市经济和信息化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自治区、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单位公开的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单位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单位规定的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开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公开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