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职权名称: 对违法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行使主体: 昌都经信
权力类别: 行政 处罚
权力编码:
行使层级: 地市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服务电话: 4830981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问责依据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四十四条:非法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本条规定,在储存民用爆炸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1.立案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 、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有关方面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 ,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 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   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五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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